关于印发《授予外国友人“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”称号的规定》的通知
时间:2010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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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友协〔2009〕2号
一、为进一步密切山东与世界的联系,加深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,鼓励更多的外国友人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,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决定设立“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”称号,授予为我省各项事业做出贡献的外国友人。
二、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友人可授予“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”称号。
(一)长期坚持对华友好,积极促进山东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。
(二)在我省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,并做出贡献。
(三)在山东和本国有较高的声誉或影响。
三、“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”称号授予对象为外国人、外籍华人。
四、申请授予“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”称号的,由各申报单位提交被推荐人的简历和事迹,报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审批,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。
五、“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”证书由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制作并由会长签发,并在适当场合颁发。
六、上报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审批的“人民友好使者”从“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”中产生。
七、“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”原则上只在省一级设立,各市(地级)及以下单位不设此称号。
八、“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”称号是对“山东省荣誉公民”称号的补充,授予范围更为广泛,更具有民间性。
附件: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申报表
二○○九年一月九日
信息来源: 友协秘书处